台湾现在是完全自由开放的社会,只要不违法,大家可以随心所欲做想做的事。不过在国民党戒严统治时期,很多现在看来理所当然的事,当时却不是这样。例如曾经有段期间,脚踏车是需要缴纳牌照税、挂车牌的,但为了每年每辆才18元的税收,不但扰民也耗费庞大的行政成本,最后在各界的要求下,自1972年起停徵脚踏车牌照税。
脚踏车在日治时期已经是台湾相当普遍的交通工具,为了管理与课税,总督府也引入「自转车鉴札」,由地方政府核发脚踏车牌照。
国民党政府在战后接收台湾后,延续此一制度,对脚踏车徵收使用牌照税。原本为每年徵收两次,每次18元。不过各地民意机关纷纷反映,每半年徵收太为扰民,于是在1952年起,改为每年徵收一次。
牌照税是由地方政府开徵的税收,每年的开徵期只有1个月。脚踏车所有人必须持上个年度的「纳税证」,连同车牌,前往指定地点缴纳。
而且当时的脚踏车还要在缴纳牌照税时办理「验车」,检验是否装设车灯、车铃。
有趣的是,因为脚踏车牌照税是地方税,车主若因搬家、就学等因素迁居到其他县市,还要办理脚踏车移转使用地点登记。
有鉴于脚踏车频传失窃,政府在1953年换发新式牌照。相较于大家印象中的脚踏车牌,新式牌照较为庞大,钉在后挡泥板(叶子板)上;号码牌的部分称为「副牌」,车主应于停车时拆下携走,露出红色的「停用」字样,上路前再装回「副牌」。因此,若在路上行驶的脚踏车,未悬挂「副牌」而显露「停用」者,就可能是赃车,或未缴牌照税。警察就能据以查扣。
由于新式脚踏车牌照规格特殊,装设时还需要钻孔、钉牌。民众换发往往要耗费许多时间,大排长龙;嘉义市公所还曾因请领的车牌已换发一空,业者赶製不及,一度无牌可换,必须延长换牌之期限。
但因为车牌体积过于庞大,难以随身放入口袋。许多车主并未养成停车后取下、行驶前装上的习惯;以致路上满是「停用」的脚踏车,让警方查不胜查。
警方还因此要求寄车业者,必须要求车主取下「副牌」;警察也会在电影院周围抽出未取下之「副牌」,并请戏院在散场前提醒车主前往指定派出所领回「副牌」。
不过每年的脚踏车牌照税只有18元,民众缴税前还要去派出所「验车」,再亲自前往公所缴纳,往往会耗费掉大半天的时间;每年的缴税期又只有一个月,若是逾期未缴,政府还要查扣车辆,常有车主就乾脆放直接弃已无价值的老车。
对于政府而言,每年的脚踏车牌照税收入只有3千万元左右,扣除因此耗费的人力、成本,恐怕是得不偿失。
于是在1960年代就开始传出停徵脚踏车牌照税的呼声。不过又考量要从那找替代财源,一讨论就是好几年。
省政府财政厅原本期待,能增加土地买卖的契税,取代停徵脚踏车牌照税的数千万元。后来鑒于机车数量不断增长,改而转向提高机车的牌照税。
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及财政部最后在1970年拍板,停徵脚踏车牌照税,同时将机车牌照税提高一倍。并赶于1971年底前三读通过「使用牌照税法修正案」,正式废止脚踏车牌照税。台湾省与台北市也立即达成协议,自1972年起停徵脚踏车牌照税。